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侦探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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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聊天可以当证据吗

作者:超级管理员 时间:2025-02-18

    一、微信聊天可以当证据吗

    在法律程序中,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被视为有效的证据资料。

    由于其具有数字化特性且以数字化形式进行储存、处理和传输,因此,微信聊天记录符合证据材料的定义。

    然而,请注意在使用该类证据时,其客观真实性、相关性以及合法性均需得到切实保障。

    简而言之,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提供案件事实的清晰证明,但其使用条件需要严格遵循符合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标准,以确保其合法性与可信度。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

   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,以数字化形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,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。

   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、电子文件:

    (一)网页、博客、微博客、朋友圈、贴吧、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;

    (二)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信、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;

    (三)用户注册信息、身份认证信息、电子交易记录、通信记录、登录日志等信息;

    (四)文档、图片、音视频、数字证书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。

   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,不属于电子数据。确有必要的,对相关证据的收集、提取、移送、审查,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。

    二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

    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,由于电子数据存在不稳定、易篡改等特性,因此,微信聊天记录要成为具有效力的法律证据并不容易。

    作为有效的证据,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
    (1)真实性: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。

    (2)合法性: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,不合法的会排除。

    (3)关联性: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,不能被篡改,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十四条

   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、电子文件:

    (一)网页、博客、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;

    (二)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信、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;

    (三)用户注册信息、身份认证信息、电子交易记录、通信记录、登录日志等信息;

    (四)文档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数字证书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;

    (五)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。

   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十五条

   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,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。

   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,应当提供原件。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,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、识别的输出介质,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。

 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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